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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會今(6)日通過本(113)年5月28日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議通過修正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」部分條文、增訂「中華民國刑法」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條文覆議案,考量兩案之全部條文有窒礙難行之處,將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,呈請總統核可後,移請立法院覆議。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,本案經研議後,有違反憲法、民主程序、法律正當程序、侵害人權之虞,包括「審議程序違反民主原則;要求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及備詢違反憲法;立法院質詢權、調查權以及聽證的行使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及侵害人民基本權利;人事同意權的行使也可能影響憲法與法定機關職權的行使;藐視國會罪的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、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」等窒礙難行之處,爰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辦理。卓院長強調,行政院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,必須依法行政,也有責任捍衛憲政秩序、守護人民的基本權利。民主政治應經由討論與溝通的過程來建立共識,本次提出覆議的目的,絕不是要升高朝野的對立與衝突,而是希望透過憲政運作的過程,請立法院藉由再次審視法案的內容,找出符合憲法與國家利益的最大共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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